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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5章 韓國梨泰院殺人事件(第3頁)

然後對着一旁趙重弼就是一頓狂刺。

他當時吓傻了,站在洗手池旁一動不動。

趙重弼重傷後,體力不支撲倒在他身上,鮮血染了他一身。

愛德華殺了趙重弼後,将軍刀丢在地上然後跑了。

帕特森本想也跟着一起跑,但想到軍刀是他的,如果不撿起來,警方會找上他。

因此他撿起了刀打算銷毀證據。

離開廁所後,帕特森也回到了四樓。

并在四樓的洗手間清理了一下身上的血迹。

然後跟愛德華一樣,與朋友交換了衣服,随即回到了美軍基地,之後将軍刀丢到了水溝裡。

由于案發現場在廁所,并無監控。

而且案發後漢堡王快餐店為了不影響生意,竟徹底清理了廁所,以緻警方後續取證困難。

不過警方綜合證詞,加上作案兇器為帕特森所有。

且他企圖毀滅證據和在他家内搜出沾染被害者鮮血的犯案衣服,以及他身上有黑幫紋身。

因此判定帕特森是真正的兇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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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警方将調查報告遞交到檢察院,準備起訴帕特森時。

檢察院卻否定警方調查,反倒是認為愛德華才是真正兇嫌。

主要原因是屍檢顯示趙重弼的緻命傷口皆是由上至下斜。

而且沒有與兇手搏鬥的痕迹,隻有兇手比他更高更壯才能做到這點。

但帕特森的身高比趙重弼矮上三公分,而愛德華比趙重弼高四公分,且身體十分壯碩,因此愛德華嫌疑更大。

此外,兩名犯罪嫌疑人都曾進行過測謊。

檢測結果顯示愛德華說了謊話,而帕特森說的是實話。

韓國首爾地方法院對檢察官提起的起訴和證據予以認可,以殺人罪名判處愛德華無期徒刑。

而帕特森因持有兇器及銷毀證據的行為,判處了一年六個月的刑期。

對此,愛德堅稱自己無辜遂上訴。

上訴法庭也認為他有罪。

不過考慮到案發時他未達到韓國法定20歲成年年齡,将他的無期徒刑減為20年有期徒刑。

帕特森則從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減為一年的有期徒刑。

愛德華不服判決,繼續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。

1998年4月。

最高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,推翻了之前的判決,并于當年9月宣布愛德華無罪釋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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